深圳中院金融法庭庭长袁银平:建议投保机构提起代位诉讼时先履行前置程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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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第四届中小投资者服务论坛今日“云上”举行。深圳中院金融法庭庭长袁银平在论坛上表示,《证券法》关于投保机构代位诉讼的规定,专门豁免了投保机构在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方面的限制,凸显了投保机构的特殊定位,因此有必要对投保机构代位诉讼的前置程序做重新考虑。

  一是基于股东代位诉讼的制度逻辑,考虑该类诉讼的派生性和代表性,建议投保机构提起代位诉讼时,以先履行前置程序为宜。二是基于前置程序设置的制度,考虑投保机构这一特殊主体的公益性质,建议将履行前置程序的书面请求,监事会、董事会等提起诉讼改为书面建议形式。三是基于法律规范落地实施的需要,考虑相关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,建议对包括投保机构在内的股东,可以豁免前置程序的特殊情形予以明确。

(文章来源:全景网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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