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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南,郑州。王先生为儿子办结婚宴,在当地一家酒店订了30桌酒席。婚礼当天亲戚说酒席上没有肉菜,王先生找到酒店方讨要说法,酒店称:人太多菜上乱了!
王先生为了儿子的喜事非常的上心,他找了好几家饭店对比,最后把喜宴定在了一家比较好的这家店。
该酒店在当地比较有名,王先生也在这儿吃过宴席,无论菜品还是服务都称得上是上乘。于是,就在该店订了每桌26道菜,共27桌的酒席,并签订了协议。
到了儿子的大喜之日,一切都安排的妥妥的,王先生夫妻接待着八方来宾,喜悦之情都挂在了脸上。
很快婚庆典礼结束,大家高高兴兴地开始吃酒席,本以为在这么高档的酒店办喜宴会很有面子,也会让众位亲朋好友吃好喝好。
然而宴席还没有结束,就有关系比较好的朋友来找王先生,说大家都在议论席上连个肉菜都没有。
王先生一听觉得不太可能,他们订的婚宴规格属于中上等,每桌26道菜,荤素搭配该有的大菜都有,怎么会没有肉菜呢,他告诉朋友可能是一些大菜,会上的晚一些
可他怎么也没想到,很多的亲戚朋友临走前都抱怨说他们这么做事儿太对不起人了,因为大家看到喜宴订的是高档酒店,礼金都比平常多了一两百,谁知却连饭都没吃饱,菜品更是一般般,荤菜都没几个。
这让王先生很没面子,本想落个好名声,让大家吃的好,没想到却让他丢了人,王先生的妻子听到人们的议论更是情绪崩溃,觉得对不起众多相邻和远道而来的亲朋好友。
可让他们不解的是他们当时看了酒店订好的菜单,26道菜,除了该有的几大主菜外,其他菜的品质和分量都是可以的。
按每桌十个人计算这些菜根本吃不了,怎么这么多人说吃不饱,还说没有上肉菜呢?
如果是少数人议论他们也不会放在心上,可是就连关系好的朋友都这么说,这让王先生不得不信。
但问题到底出在哪里呢,难道酒店没有按单上菜?虽然王先生觉得不太可能,但他还是找到当初接待他们的店长问个清楚。
但店长却表示:菜的数量不会错,可能店员在上菜的时候有点忙乱,导致有的桌可能多上了菜,有的桌少上了菜。
原因是王先生开始定的是25桌备两桌共27桌,而当天却来了300多人,需要再加五桌,时间上又赶得比较急,上错了菜也属正常,但整体菜的数量不会差。
但王先生觉得店长的话不太严谨,为了找出事情的真相,王先生要求查看当天所拍的画面。
结果却发现问题果然出在酒店方,有很多桌有的少上了三道菜,有的甚至是少上了四道菜。
王先生表示如果不看当时的画面,他怎么都不会想到酒店会克扣客人订好的饭菜。
此时,店长也表示他们在流程上的确出了问题,她真诚的对王先生道了歉,并表示可以请王先生的亲戚再过来吃两桌。
王先生认为酒店的做法不仅违反了双方的约定,而且破坏了对其所订菜单安排时的美好寓意。
为此,他要求酒店方不仅要退还所缺的菜款,还要退还18000元作为补偿。
热闹的喜宴因为少上了菜而变得不那么完美,那么,酒店方应该做出怎样的赔偿?
王先生在和酒店方签订了承办喜宴的协议后,即双方的合同关系成立。
一、根据《民法典》的相关规定,双方订立了合同,酒店方的行为属于不完全履约。
酒店方虽有履行行为,但在履行数量、质量等方面存在瑕疵,可按约定一方违约产生的赔偿额的计算方法,或向对方支付一定的金钱,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办法计算赔偿额进行赔偿。
具体到本案:王先生对酒店方的饭菜数量,和服务质量都存疑,所以,他要求酒店方对自己作出赔偿是合理的要求。
而且,王先生订了每桌26道菜的婚宴酒席,每桌少上了三四道菜,与实际有严重差异,所以酒店方的行为存在价格欺诈。
二、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55条的惩罚性规定: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,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,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;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,为500元。
所以,王先生在要求酒店退还所缺菜款时,还有权要求酒店按照所缺菜款价格的3倍赔偿自己的损失。
三、根据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48条规定: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承担民事责任:
1、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;
2、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;
3、对消费者提出的补足商品数量、赔偿损失的要求,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;
4、经营者造成消费者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
所以,酒店方除了退还王先生所订酒席未上的菜款之外,还应当赔偿王先生精神损失费。
最终,酒店方将没上菜按价格退款,再赔偿精神损失费。
作为婚宴承办方,可能在他们眼里普通的一件小事,但对于结婚的这一家来说是一辈子中最重要的一件事。
你觉得是酒店方因为人多上错了饭菜,还是故意克扣客人的菜品呢?